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20日签发南府发〔2005〕137号,根据2010年8月19日南府发〔2010〕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12个县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思湖新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纳税人,在县区、开发区等之间的税源流动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征管范围按属地划分,县区属地以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开发区属地以政策规划范围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是单位的,以机构所在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总、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以经营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人的,以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新批准、新开工或在建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征防洪保安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纳税人按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分别申报,税款分税种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