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一、《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十二、《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十三、《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十四、《
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三十五、《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