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条第×项”修改为“《
海南省消防条例》”。
二十一、《
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法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四、《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审计规定》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
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