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
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
海南省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修改为“法律、法规”。
十、《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条”修改为“《
森林防火条例》”。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四)将第三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