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38件规章:
一、《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检疫机构审批擅自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
“(二)私自调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植物、植物产品;
“(三)伪造、涂改、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人员或者办理托运、邮寄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的;
“(五)无理干涉或者妨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二、《
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