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用药制度的基本内容
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
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
阳光用药制度包括阳光用药的基本管理规定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
广东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
二、阳光用药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的监督管理,制定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推进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成立阳光用药专家组或委托相应机构承担阳光用药工作的指导、评价、监督工作。
省级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技术咨询、综合评估。
市、县(区)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本地区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协助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本地区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技术咨询、综合评估。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阳光用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医疗机构应把阳光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设“阳光用药监控小组”,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任组长,由医务、药学、信息、纪检监察、院感等部门的人员和临床专家组成,开展日常工作。未设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诊所,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阳光用药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