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卫〔201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纠风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