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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铜政告[2009]2号)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

  二、凡违法建设必须限期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所在辖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辖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四、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可免于处罚。

  五、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已许可的,有关部门应予依法纠正。

  六、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并加强转供管理;同时根据辖区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要求,对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终止服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将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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