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检查:视力、辨色力;
-外科检查:头、颈、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实验室检查(严格执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和胸透间隔时间的有关规定):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胸部摄片或胸透(做好肺结核的筛查工作)。
-可增设与专业需要相关的体检项目如听力等。
(三)体检异常处理。对体检异常情况,应作进一步检查以求确诊,如心电图、腹部B超、心超、血、尿常规等,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影响健康的重大异常,应转诊进一步检查以求确诊。如谷丙转氨酶指标异常,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诊断。如发现疑似急性传染病,应及时转诊专科医院诊断治疗,并做好消毒,随访,报告登记工作和易感人群防护工作。
(四)各高校应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根据疫区生源情况,做好“三病”(血吸虫、丝虫、疟疾)的筛查工作。
(五)认真开展全体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处理和科学应用各种测量结果,建立实用可行的学生心理档案。
(六)疫苗接种。各高校应在辖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和相关工作,做好疫苗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三、关于学生体检及健康教育经费
学生体检及健康教育应属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基本服务和正常教学内容,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四、关于2010年新学年开学的各项学校卫生工作
(一)各高校要在开学前主动与辖区卫生部门联系,针对今年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洪水等地质自然灾害的情况,认真落实高校新生入学体检和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做好新生入学健康教育。各高校应向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流感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资料,健康教育资料发放率达100%。
(三)新学年开学后,不再报送《上海市学校因病缺课情况报告表(高校)》,但各高校应继续认真落实学校公共卫生事件上报规定,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发生疫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