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要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协调机构,并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联系重点工程制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重点工程治安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要建立健全重点工程联系人制度、联席会制度和检查制度,并明确联系人为重点工程治安责任人。对重点工程的报警,要做到快速出警、积极处置。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重点工程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取缔重点工程周边违规违法设立、经营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由公安机关负责集中开展打击盗窃重点工程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各类影响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的非法行为。针对阻挠、干扰、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采取非法手段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迫交易、诈骗、勒索、报复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地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组,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快侦快破,快速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专门机构,重点工程联系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专门机构开展调处和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各项措施。
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把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建设和“重点工程创平安”活动纳入到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工作措施落实。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临时用工人员应逐人登记在册,随时掌握变化情况。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杜绝本单位内部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突出治安事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对工程施工确实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要主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补偿,搞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落实“四防”措施,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之间的治安问题,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安全施工和生产管理,杜绝各类治安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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