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铜陵市关闭淘汰小水泥粉磨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水泥粉磨企业是指:生产水泥能力小于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其中单磨产能不能小于30万吨/年)规模的,以粉磨方式生产水泥的企业。
第三条 淘汰关闭范围:
(一)地处市区、中心镇城区、近郊区、风景旅游区及重要道路两旁的各类水泥粉磨企业。
(二)经市、县(区)政府批准,进行改造整合后仍未达到60万吨/年以上(含60万吨。其中单磨产能不能小于30万吨)规模的。
(三)生产工艺、设备条件落后,环保、质量、能耗不达标的粉磨生产水泥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各类粉磨生产水泥企业。
第五条 以项目批准的核定年产量(未核定的按设计年产量)和提前关闭淘汰奖励时限共同作为奖励依据。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补贴;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在2009年内申报关闭的小粉磨水泥企业,按每万吨生产能力奖励10万元;凡提前关闭淘汰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提前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在2010年内申报关闭的小粉磨企业,按每万吨生产能力奖励5万元;凡提前关闭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提前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在2010年以后申报关闭的小粉磨企业,不再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证照齐全的小水泥及水泥粉磨生产企业,核定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在国家产业限制或淘汰范围内的, 企业自愿关闭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国家水泥发展产业政策限制类的,达不到粉磨水泥生产规模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未到期而提前关闭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对属于国家强行关闭的小水泥粉磨生产企业(指主要生产设备磨机Ø1.83M以下的),或生产许可证已过期限的,或经环保依法测定不达标的,应依法取缔,强制关闭,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