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化工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优化环境,鼓励落后的“小化工”生产能力自行淘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是指以下小化工企业:
(一)除土地资产外,投资在100万元以内、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系数差、属于国家产业限制和淘汰的化工企业。
(二)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的化肥、硫酸、烧碱等化工企业。
(三)其它及应关闭的小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小化工生产企业。
第四条 以批准的核定年产量(未核定的按设计年产量)和提前关闭淘汰奖励时限共同作为奖励依据。关闭时限以2010年12月底为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补贴;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按审核后固定资产(含土地等总资产)投入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每户企业按20%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户企业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按10%奖励。凡提前关闭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提前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相关证照未到期而自愿按标准关闭的小化工,在前述审核后固定资产投入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再上浮5个百分点,并按核定生产能力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证照齐全的、属于市政府规定关闭范围内的小化工企业,自愿申请提前关闭且在生产许可期限内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市政府规定关闭范围内的、在超过市规定期限后未申请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予奖励。
(三)对到期或过期生产许可证的小化工企业,要求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延期;已超过许可期限的小化工企业关闭后,不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核定、拨付程序
(一)申请。由被关闭小化工厂向其所在县(区)政府提出关闭奖励申请,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