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做好关停企业许可证件的注销和搬迁、改造升级企业许可证件的审核验收工作。
国土:牵头矿产资源秩序整顿工作,及时办理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土地资产处置。
工商: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企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供水公司:按照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关闭淘汰企业名单,对关闭淘汰企业采取停供水电措施。
附件2
铜陵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长:万以学(市 政 府)
组 长:陈明勇(市 政 府)
副 组 长:汪宜武(市 政 府)
王世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姚新生(市财政局)
成 员:刘亚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王伟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汪昌满(市发改委)
汪庆辉(市财政局)
杨春明(市监察局)
周久生(市安监局)
刘 海(市环保局)
章德平(市公安局)
陆大中(市质监局)
叶 昉(市国土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汪发进(铜陵县政府)
毕茂华(铜官山区政府)
佘四清(郊区政府)
王保中(狮子山区政府)
方存保(铜陵供电公司)
魏道联(铜陵首创水务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刘亚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市关闭淘汰小选炼厂、小化工厂、小铁球厂、
小煤矿、小水泥粉磨厂奖励办法
一、铜陵市关闭淘汰小选炼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节能减排,改善环境,鼓励小选炼厂自行淘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小选炼厂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规模小、生产能力小的选炼厂,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炼金、铅锌:年选炼规模小于1万吨(矿石量、含本数,下同)。
(二)选炼铁:年选炼规模小于3万吨。
(三)选炼铜:年选炼规模小于2万吨。
选炼规模按批准的核定年产量,未核定的按设计年生产量。
多矿种选炼的以选炼的主要矿种来确定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小选炼厂。
第四条 以选炼矿规模和提前关闭淘汰时限共同作为奖励依据。关闭时限以2010年12月底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