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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若干意见


  质监:做好关停企业许可证件的注销和搬迁、改造升级企业许可证件的审核验收工作。

  国土:牵头矿产资源秩序整顿工作,及时办理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土地资产处置。

  工商: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企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供水公司:按照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关闭淘汰企业名单,对关闭淘汰企业采取停供水电措施。

  附件2
铜陵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长:万以学(市 政 府)

  组  长:陈明勇(市 政 府)

  副 组 长:汪宜武(市 政 府)

  王世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姚新生(市财政局)

  成  员:刘亚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王伟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汪昌满(市发改委)

  汪庆辉(市财政局)

  杨春明(市监察局)

  周久生(市安监局)

  刘 海(市环保局)

  章德平(市公安局)

  陆大中(市质监局)

  叶 昉(市国土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汪发进(铜陵县政府)

  毕茂华(铜官山区政府)

  佘四清(郊区政府)

  王保中(狮子山区政府)

  方存保(铜陵供电公司)

  魏道联(铜陵首创水务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刘亚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市关闭淘汰小选炼厂、小化工厂、小铁球厂、
小煤矿、小水泥粉磨厂奖励办法

一、铜陵市关闭淘汰小选炼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节能减排,改善环境,鼓励小选炼厂自行淘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小选炼厂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规模小、生产能力小的选炼厂,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炼金、铅锌:年选炼规模小于1万吨(矿石量、含本数,下同)。

  (二)选炼铁:年选炼规模小于3万吨。

  (三)选炼铜:年选炼规模小于2万吨。

  选炼规模按批准的核定年产量,未核定的按设计年生产量。

  多矿种选炼的以选炼的主要矿种来确定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小选炼厂。

  第四条 以选炼矿规模和提前关闭淘汰时限共同作为奖励依据。关闭时限以2010年12月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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