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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若干意见
(铜政[2009]1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皖江工业名城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推进内涵式增长和集约化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良性互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末,基本淘汰全市现有落后生产能力。

  (三)基本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2.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监、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3.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转产结合。

  二、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治理、城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鼓励退出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因企制宜,分别采取就地关停、异地搬迁改造、就地改造升级等形式淘汰落后产能。

  (二)适用范围。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一、二、三批)及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产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以及小型非煤矿山、小煤矿、球团厂、小选厂、小化工等小企业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工作程序。根据上述适用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企业所在地政府为主,对辖区内企业组织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治理、城区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确定淘汰落后产能2009-2012年分年计划,在计划中确定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关闭时间,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据此提出关停企业名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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