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沪安监管法规〔2010〕170号)
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
《办法》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的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职责
(一)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安全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实施
《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一)按照《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预案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理,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加以明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