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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在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五)对以上市为目标改组(变更)设立的或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有关条件,能按《公司法》规范运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改制辅导企业为了生产发展,扩大用地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第四条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暂定三年)的扶持措施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一)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
  (二)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三)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6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且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由同级财政对企业予以不低于120万元的奖励。
  (四)对重点上市培育对象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遗留的历史问题,经企业申请后,政府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五)凡符合《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 加快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铜发〔2008〕13号)要求的上市培育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600 万元,并根据上市企业数和使用情况每年补充。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管理,用于企业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规范改制等前期费用的补助补贴、奖励以及对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上市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奖励。对新增首发上市企业的县、区政府,奖励主要负责人10万元,以后每推动一家企业首发上市,奖励县、区主要负责人5万元。参与企业上市的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执行。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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