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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政[2009]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保企业、保增长”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精神,严格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规范收费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轻微违规行为,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不予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30%,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缴费费率由原6.5%调整为6%;工伤保险费一类行业缴费费率由原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由原1%调整为0.7%、三类行业由原2%调整为1.5%;生育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缴费费率由原0.8%调整为0.6%。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帮助困难企业,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可给予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帮助符合规定的破产、关闭企业,争取其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欠费;积极帮助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既无资金来源、又无工资支出的困难企业,对其2008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费单位部分的欠费,争取本金作挂账处理、另册登记,滞纳金予以免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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