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实施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
(一)下达考评通知。绩效考评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提前20天向被考评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评通知应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实施者等。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实施者应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
(一)资料审查。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考评实施者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考评实施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三)综合评价。考评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绩效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一)撰写报告。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实施者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评价准确。绩效考评报告应经考评实施者所有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