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同时报送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最能体现目标结果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指针对预算单位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特点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省直预算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