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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给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和组织救援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责建议;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问责建议;
  (五)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的督查建议;
  (六)工作考核或者作风、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及效能监察廉能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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