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 行政首长推行依法行政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本单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的决定和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三)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七)利用权力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
第十条 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