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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月度分析和监测,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一是各级发改、环保和统计部门要做好月度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监测,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按月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综合能源消费量、全社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二是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今年前三季度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难度较大的县市区,要及时、坚决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个别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可适时安排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适时对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企业依法实行停产限产。

  (七)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综合性和分行业的专项检查。一是对重点企业开展节能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26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及用能设备、技术和生产工艺。二是严肃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违规乱上“两高”项目的典型。三是加强全市重点减排项目(工程)的监管和监测力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监管。严格环保准入审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四是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五是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推行能耗标识制度。全市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能耗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家规定,依法采取限电、限产、停产甚至关停等措施。

  (八)启动节能评估,从源头把好能耗关。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启动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工作。对新上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要进行能源评估,把节能审查作为新上项目的前置性条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强制性门槛。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建筑、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开展能源评估和审查。

  (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级各部门要紧扣“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政府的节能减排要求转变为全社会各行业的节能减排观念和行动。各级发改、环保、机关事务管理、教育、科技、经济、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管、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等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和行业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推广节能新技术。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广、影响大、效果好,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的理念,营造全社会节能减排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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