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确保我市实现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前4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15%。全市主要污染物实际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8690吨、二氧化硫230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43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051%。但是当前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仍然严峻,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幅度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的压力仍很大,特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全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今年1至5月,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减排既是攻坚战,又是持久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节能目标。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由2009年的106吨标准煤下降到102吨标准煤,比2009年下降41%。
(二)减排目标。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9年基础上削减10%,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9年基础上削减76%,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515万吨和414万吨以内。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是加强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考核。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依据《荆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荆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的情况、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按照“严格标准、严厉措施、严肃奖惩”的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对今年底没有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施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