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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林业、园林、文物部门要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旅游部门要负责监督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此类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编制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景区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群众生活困难、倒塌住房重建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以及救灾款物的分配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负责发生地质灾害后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在发生地质灾害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要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实况及长、中、短期降水趋势预报,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恢复和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 (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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