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部门要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21条的规定编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门要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要负责督促危化和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对厂区和矿山企业的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与治理工作;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尾矿库、排土(矸)场的监管、防止造成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
煤炭工业部门要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采矿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排矸(土)场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在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要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监测,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并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戒牌,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负责在汛期前组织编制年度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公路、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没有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不得批准施工,防治方案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验收;对公路、铁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要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教育部门要负责组织安排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制定;并对所属学校校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