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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的监测体系和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必备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有关规划时,必须要求业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建设部门要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负责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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