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农村建房的抗震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全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的能力。从今年开始启动,在“十二五”的前3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逐步推广,在2020年前实现全增开覆盖。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融入到新农村规划、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之中,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