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闻媒体单位不得以通讯、专访、专题、特写、追踪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第九条 发布以公众参与的咨询活动、知识问答等形式的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利用专家或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欺骗、误导宣传。
前款规定的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宣传的,不得对参与者作出病情诊断结论,不得建议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推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第十条 新闻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医疗服务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广告,新闻媒体单位应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不得擅自扩大发布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推销设备、技术、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禽和种兽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不得承诺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
前款规定的广告中表明产品回收的,应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产品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发布房地产新闻媒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售房广告,应当标明预售、销售许可批准文号;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应以该项目所在地到达某一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市政配套设施,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当注明;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境绿化内容的,应当做到明示审批规划设计条件与实际施工相一致;
(六)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效果图的,应当注明;
(七)凡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标明最高价格;
(八)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禁止在新闻媒体广告中设定解释权。
第十四条 发布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