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和鉴定人员对调查表进行逻辑检查后,调查队对调查表、评定表逐项检查,并对填报数据误差率进行文字评估,误差率不得高于0.3%。对核查评估不合格的重新入户调查登记,并组织复查。
3.县(区)调查办负责对调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内容真实准确、不遗不漏,符合逻辑性。
4.县(区)调查办书面向市调查办申报验收。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
1.市调查办对申报验收的县(区)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抽查合格的报请省调查办验收。
2.经市、省调查办验收合格后,县(区)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编码、数据录入、汇总上报、数据库开发、使用,2011年1月底前向市调查办上报调查工作书面总结。
3.完成市级数据汇总上报、调查工作总结、数据处理和数据库开发、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精心筹划,制定好调查方案,并周密组织实施,切实解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实现预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经费来源,加强后勤保障。各县(区)按辖区人口总数人均0.4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内落实当地调查经费,不足部分在同级残保金中列补,以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精打细算,切实解决调查工作的交通、残疾鉴定、数据处理的费用问题,杜绝挤占挪用调查经费。
(三)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调查质量。高度重视并适时召开动员会议,认真做好调查员、统计员、鉴定员、编码员、录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增强调查人员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提高调查工作技能,使每个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所承担任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认真界定岗位职责,突出入户调查环节,严格实行逐级核查验收,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四)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级调查机构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协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的意义和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居委的优势,广泛动员辖区群众,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为顺利完成我市调查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实行目标管理,适时跟踪问效。要将此次调查工作列入2010年度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重点考核内容,适时对各县(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并与年度工作评先评优挂钩,同时对按时、按质完成调查工作的县(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