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三)完善创业服务,营造创业环境
1.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2010年底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就业服务网络。
2.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3.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3年内全市安排3000万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2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4.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原有就业创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园区创业。鼓励、支持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每个创业园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各类创业园区力争达到每15-20平方米带动1人就业的标准。
5.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6.开展各类有利于创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组织创业报告团进行巡回报告和张贴创业宣传画等多种形式, 建创业宣传阵地。对在创建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市掀起“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业环境、努力促进创业”的高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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