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被批准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根据其吸纳的农民工创业经营户数,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根据园区内当年新增岗位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数,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8)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延长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标准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若国家和省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2)落实鼓励自谋职业的其他税收政策。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建立创业用地保障机制
(1)将城市、工业园区、乡镇规划区周边不属于林地的荒山荒坡,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认定,作为非农用地,可不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市政府每年从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新增用地计划中拿出一定的指标,用于发展民营经济,同时,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的新增用地指标也主要用于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可以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中, 抵押有效期延长为 3年,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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