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服务,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积极开发和拓宽多种渠道,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筹款、融资服务。
(3)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改进金融机构对各类创业主体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全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每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户数不少于 20户。
(4)不断推出为创业者服务的金融新产品,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收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
4.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招用的登记失业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统一创业园区(街)扶持政策。城乡各类就业创业园区(街)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区(街)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5)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对登记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当年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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