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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6)放宽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直接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办法。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对于前置审批一时办不下来,又急需办理筹建手续的,只要其它条件具备,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筹建营业执照。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具有该项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确认后,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

  2.改善行政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对涉及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今后所有新增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和登记制度,编制和公布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和清理土地、房产、资产评估和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项目的标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禁止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产品开展各种评比、达标和排序活动。

  (2)着力创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做到重大决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项目、人事安排和廉政状况“五公开”,打造诚信、 开放、透明政府,推进政府向高效服务型政府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我市所有的审批和许可事项均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缩减完成审批或许可程序的时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全民创业的“窗口”作用。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务督察工作办法,继续落实行政首问负责制、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3)放宽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制定合理有序的人口流动办法,鼓励外来人员到我市创业。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确定,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随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对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购买营业用商品房房价款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随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3.疏通融资瓶颈

  (1)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在上级行许可的条件下,调整经营思路,加大信贷投入,对一切有利于富民兴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创业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创业型企业、创业型个人,增强创业资金的吐纳能力,实现政、银、企、民多方共赢。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不断营造并优化鼓励创业的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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