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发改委参与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市经信委负责引导融资性担保行业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五)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控股和参股)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国有资产和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履行对本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责任,防范和处置担保风险;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市法制办参与促进和规范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和咨询论证,审查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为融资担保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七)市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登记,提供全市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
(八)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提供企业征信信息数据,健全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数据;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收益权等质押登记,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九)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合作秩序,协助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分析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也可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形式部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建立担保行业运行监督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可按职责提出对担保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建议,经联席会议议定后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提供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等,经市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送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