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蚌埠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
(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解决相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
(四)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建立定期协作机制,搭建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交流平台。
(六)研究提出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建议。
(七)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召集。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等职责,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