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逐步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统一部署,年内完成怀远县、五河县、蚌山区、龙子湖区、淮上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统一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对所辖基层医改试点县区绩效考核的督导和考核结果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医改试点县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中标目录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组织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报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信息,签订并落实药品购销合同,保障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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