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实行人员竞聘上岗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2、竞聘上岗应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优先聘用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3、严格竞聘上岗程序。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领导职务外,都要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规定,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聘上岗。
4、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要求及相关规定,单位应根据竞聘上岗的结果,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实施公开招聘制度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要求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后勤服务等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2、在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实行竞聘上岗后的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急需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紧缺的专业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招聘的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3、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按照《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鲁卫人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