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要求及相关规定,为推进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具有独立建制资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健全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人事制度。
2、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密切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发展。
二、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2、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照《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80号)要求及相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