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下级机关来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下级机关来文处理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下级机关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统一受理,审核登记。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来文严格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理;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各单位报送的所有涉及经费的请示,如属预算内列支部分,直接送市财政局;非预算内列支部分,应在文件中注明请求拨付经费的相关依据,如: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相关会议要求,相关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等。
三、各单位报送的所有涉及人事方面的请示、请求市政府表彰的请示,一律报市人社局统一进行办理或提出意见;涉及编制方面的请示,一律报市编办进行办理或提出意见。
四、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一般为3份,并应在成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凡能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能以口头或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可不行文。
五、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不予签收登记:
(一)公文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时不是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签发人的;
(二)请示件未按要求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
(三)请示件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五)公文格式严重不规范,或公文内容严重错误的;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存在其他退文情形的。
六、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附部门间的协调意见或在文件中表述清楚,并提出办理建议。请示件经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核登记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分办意见,对应由行文单位先行协调但未协调的,或提出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建议的公文,根据请示内容分办至对应秘书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并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登记后退回呈报部门补充完善。其他请示事项仍按相关规定分办呈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