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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0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


  四、评议内容

  评议的内容分为5项:1.廉洁自律;2.依法办事;3.政(事、企)务公开;4.办事效能;5.服务态度。

  五、评议方法

  评议采取问卷测评方式,分为五个部分。

  (一)群众测评。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县、区测评。组织县、区部门、乡镇、街道的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三)企业测评。向部分大中型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四)政(行)风评议员测评。组织市政(行)风评议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和投诉受理机构测评。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组织他们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组织市有关投诉受理机构、《政风行风热线》广播节目组和《政风行风面对面》电视栏目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表收回后统一交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汇总各单位评议得分。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群众测评在总分中的比例占50%,县、区测评占20%,企业测评占10%,政(行)风评议员测评占1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占10%。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蚌政办〔2006〕20号)的要求,将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结果作为加(减)分因素纳入政(行)风评议结果,凡是参加政府部门评议的部门,得分在9分以上的单位,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加分;得分低于8分的单位,少于8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减分;得分在8分至9分之间的评议单位和未参加评议的单位不进行加分和减分。

  评议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满意”等次,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低于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评议结果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中占5%。

  (二)第一类单位中排名前5名的单位,第二类单位中排名前4名的单位,第三类单位中排名前3名的单位,以及评议结果排名与去年相比进位5名以上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受表彰单位可给予职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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