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订颁布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
《处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行为,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问责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部门配合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等工作负总责。
三、各县(区)必须将辖区内年度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以内;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或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虽未超过15%,但违法用地现象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依照
《处分办法》规定,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法问责。
四、各县(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