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已经2009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9年03月24日
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前款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是指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或活动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或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活动,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