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局党组管理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起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指导、发放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三)监督管理科(行政服务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和环保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市级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的收费工作;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管理及相关咨询等日常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贯彻执行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全市环境污染“三废”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市级和全市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环境标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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