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船员最低配员的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和管理渡船,遵守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制度,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第五章 渡运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按规定避让过往船舶,严禁抢航和强行横越。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管理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安全照顾。
第二十五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渡运秩序,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从规定的进出口出入渡口;
(二)渡船满员或离泊、未停稳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或上下渡船;
(三)主动穿戴好救生衣;
(四)渡船因恶劣天气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运秩序,不得强迫船员违章开航;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上船过渡。
第二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依次在指定地点候渡、过渡,不得争道抢渡;
(二)驾驶人员应当谨慎驾驶,不得将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驶上渡船;
(三)严格遵守载客(货)定额,禁止超载过渡;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救助指挥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客运班车,在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可优先过渡;
(五)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装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或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渡船超核定载客(车)定额或核定载重线;
(二)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三)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有碍航行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