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辖区渡口进行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内渡口的设置、撤销和社会义渡的审批工作;
(三)制定辖区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检查;
(五)落实社会义渡补贴资金;
(六)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渡口经营管理者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二)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经费,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三)负责对社会义渡的调查、核准、上报,管理、发放社会义渡补贴资金;
(四)加强渡口日常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学生集中过渡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恶劣天气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渡口经营管理者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六)组织或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七)发生水上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八)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经营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渡口更新改造,改善渡口渡运条件;
(五)对所辖渡口及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六)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