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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电台、电视台、《铜陵日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牵头检查落实;出版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牵头检查落实。

  (六)火车站、汽车站、医院、邮政、电信、银行、保险、旅游、商场、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市火车站、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银监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分别检查落实。

  (七)市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城市道路路名牌、标志牌用字、公交车体、公交车站牌用字,企业名称、商场(商店)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语用字,由市语委、市文明委、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共同检查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的中心地位和辐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而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和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良好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自觉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二)切实加强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有关部门、行业语言文字工作,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三)切实加强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普及语言文字工作知识,提高群众参与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各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使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营造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梦生(市 政 府)

  副组长:刘宪宁(市 政 府)

  方 兴(市教育局)

  成 员:李必胜(市委宣传部)

  姚尚武(市委办公室)

  程多红(市政府办公室)

  卢玉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郭 铜(市政协办公室)

  刘 宏(市直机关工委)

  林大平(市法制办)

  汪慧珍(市教育局)

  洪炳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王效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宝林(市财政局)

  杨玉平(市公安局)

  王世平(市民政局)

  余树海(市交通运输局)

  刘正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方世荣(市文化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宋芝莲(市卫生局)

  牛贵元(市商务局)

  刘胜涛(市国税局)

  刘应中(市地税局)

  程志富(市物价局)

  肖满昌(市旅游局)

  刘家有(市文明委、市市容局)

  张文林(市广播电视局)

  宛传昕(铜陵银监局)

  李枫林(市总工会)

  王书春(团 市 委)

  张陵生(市 妇 联)

  董俊淮(铜陵日报社)

  王友贵(铜陵县政府)

  毕茂华(铜官山区政府)

  徐 玫(狮子山区政府)

  林长庆(郊区政府)

  王立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俊杰(铜陵军分区)

  倪国爱(铜陵学院)

  刘晶璘(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薛世山(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李立冬(铜陵电信公司)

  胡国杰(市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汪慧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A

60

A1

16

A1.1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

(1)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1分。

(2)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分。

(3)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

市政府

A1.2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5分

(1)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1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

市文明委

市市容局

(2)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

A1.3 市、区(县)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5分

(1)有市语委,3分。

市政府

市教育局

(2)各区(县)有语委,2分;半数以上的区有语委,1分。

各区(县)政府

A1.4 有市、区(县)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3分

(1)由主管领导担任市语委主任,2分;由分管副市长兼任语委主任,增加0.5分。

市政府

市教育局

(2)由主管领导担任区语委主任,1分。

各区(县)政府

A2

14

A2.1 市、区(县)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语委办设在教育局,分管局长兼任语委办主任。4分

(1)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

(2)办事机构为独立行政机构,1分;与其他行政机构合署办公,0.5分。

市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市教育局

(3)各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分;半数以上区设立语言文字办事机构,0.5分。

各区(县)政府

A2.2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1-3名专兼职干部。3分

(1)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2-3个,2分;1个,1.5分;4个以上,增加0.5分。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市教育局

(2)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专职干部少于编制数,1.5分;只有兼职干部,0.5分。半数以上的区县配备专职干部,增加1分。

市教育局

各区(县)教育局

A2.3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3分

(1)有专门的办公室,1分。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配备摄像、复印、传真、电脑、机动交通工具等设备中的任意三项,2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A

60

A2

14

A2.4 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培训、测试工作场地。2分

(1)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普通话测试站,0.5分。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测试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2-3名,0.5分。

(3)测试站有专用办公室、培训、测试室,0.5分。

(4)测试站有专项经费,有独立账号,0.5分。

A2.5 市区(县)级办事机构有专项工作经费。2分

(1)市级办事机构有专项工作经费,2分。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半数以上区有专项办公经费,增加0.5分。

各区(县)财政局

A3

14

A3.1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2分

(1)有本市语委通过的实现语言文字工作新世纪目标的规划,0.5分。

(2)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0.5分;每年有工作总结和书面总结材料,0.5分。

(3)按计划开展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分。

市语委办

A3.2 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2分

(1)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1分。

(2)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重大偏差,1分。

A3.3 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干部进行培训。2分

(1)对区县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2)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A3.4 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2分

(1)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经启动,1分。

(2)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1分;违反有关规定,酌情扣分。

A3.5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2分

(1)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电信、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有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0.2分。

各系统主管部门

(2)各系统、各区(县)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本系统、本辖区的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系统、辖区未作安排,扣0.2分。

各区(县)政府

各主管部门

A3.6 对各系统、街道(乡镇)有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制度。2分

(1)对各系统有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制度,1分。

(2)对各区街道(乡镇)有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制度,1分。

各区(县)政府

各主管部门

各党政机关

各区(县)语委办

A3.7 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存,档案管理制度健全。2分

(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分。

(2)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1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A

60

A4

8

A4.1 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律、法规的实施办法。4分

(1)有市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通告等,2分。

市政府办

市政府法制办

(2)有某一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性文件,2分。

市政府

市教育局

A4.2 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4分

(1)落实了执法部门,2分。

(2)按照法定程序执法,2分。

市司法局

各有关执法部门

A5

8

A5.1 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分

(1)市内主要街区3处以上设立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1分;有1处,0.3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市容局

各区政府

(2)政府机关、新闻出版单位、学校和窗口服务行业应设立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栏、宣传牌,1分;半数以上的单位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分。

市政府各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

市教育局及各学校

各窗口服务行业及主管部门

A5.2 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每年不少于3次。2分

(1)当地主要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1分;有1次,0.3分。

市委宣传部

铜陵日报社

(2)当地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1分;有1次,扣0.3分。

市委宣传部

市广电局

A5.3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2分

(1)宣传周活动组织领导班子落实,1分。         

(2)宣传经费落实,1分。

市、区(县)语委

各部门、各单位

A5.4 搞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2分

(1)每年搞1次推普宣传活动(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1分。

(2)每年搞1次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1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B

100分

B1

24分

B1.1 机关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

(1)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B1.2 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语。8分

(1)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2)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公务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3)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4)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B1.3 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8分

(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

(2)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1分。

(3)按照有关要求,对有关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5分;培训率达到50%,3分;开始培训工作,1分。对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增加1分。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市语委办

B1.4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参考条件。4分

(1)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参考条件,2分。

(2)各机关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参考条件,2分。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B2

广

20分

B2.1 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本系统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

(2)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3分。

(3)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1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0.5分。

市委宣传部

市广电局

市广播电台

市电视台

B2.2 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7分

(1)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个别人没达到,扣0.5分;半数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3)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3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2分。

B2.3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形成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7分

(1)全面参加测试,4分;80%参加,3分;50%参加,1分。

(2)测试达标率100%,3分;80%达标,2分;50%达标,1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B2.4 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3分

(1)已经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1分。

(2)已经实施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2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B

100分

B3

36

B3.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2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分。

市、区(县)教育局

市电大

铜陵学院

安工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B3.2 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改进措施,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2分。

市、区(县)教育局

市电大

各级各类学校(园)

铜陵学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安工院

B3.3 各级各类学校均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有分管校长担任语委办负责人,并有兼职教师负责此项工作。2分

(1)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2分

(2)有分管校长担任语委办负责人,并有兼职教师负责此项工作,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2分。

B3.4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5分

(1)成为幼儿园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0.5分。

(2)成为小学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3)成为中等学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4)成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B3.5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用语。6分

(1)成为幼儿园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0.5分

(2)成为小学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3)成为中等学校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4)成为高等学校的校园用语,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5)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市、区(县)教育局

市电大

各级各类学校(园)

铜陵学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安工院

B3.6 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分

(1)在职教师80%参加过培训,2分;50%参加过培训,1分;30%参加过培训,0.5分。

(2)在职教师80%参加过测试,2分;50%参加过测试,1分;30%参加过测试,0.5分。

(3)在职教师80%以上测试达标,2分;100%达标,增加1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B

100分

B3

36

B3.7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4分

(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分。

(2)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分。

市、区(县)教育局

市电大

各级各类学校(园)

铜陵学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安工院

B3.8 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4分

(1)师范专业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等级,2分;80%达到规定的等级,0.5分。

(2)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等级,2分;80%达到规定的等级,1分;60%达到规定的等级,0.5分;60%以下,不得分。

B3.9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

(1)小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2)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3)高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B4

20

B4.1 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5分

(1)商业、邮政、电信、文化、交通、铁路、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3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商业、邮政、电信、文化、交通、铁路、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有关单位

B4.2 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8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8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

B4.3 特定岗位人员(如售票员、导游员、广播员、讲解员等)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5分

(1)上述人员80%参加过培训,5分;50%参加过培训,2分

(2)上述人员50%参加过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增加1分

B4.4 主要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80%参加过普通话培训。2分

主要窗口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80%参加过普通话培训,2分;50%参加过培训,1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C

100

C1

15

C1.1 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化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市、区(县)各党政机关

C1.2 名称牌用字规范。3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

C1.3 公文、印章用字规范。2分

(1)公文用字规范,1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2)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异体、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C1.4 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2分

(1)标志牌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2)指标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C1.5 领导批示、签字用字规范。4分

领导签字或批示用字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C2

25

C2.1 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作为一项内容,2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分。

市、区(县)教育局

铜陵学院

安工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C2.2 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1)有用字规范化的要求,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2分。

(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2分。

(3)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3分。

市、区(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园)

铜陵学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安工院

C2.3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4分

(1)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3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2分。

(2)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C

100

C2

25

C2.4 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4分

(1)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2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2)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市、区(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园)

铜陵学院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安工院

C2.5 指示牌、电子屏幕用字规范。2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C2.6 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2分

(1)板书用字符合要求,1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每个字扣0.1分。

(2)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1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每个字扣0.1分。

C2.7 领导批示、签字用字规范。2分

领导批示、签字用字规范,2分;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每个字扣0.2分。

C2.8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4分

(1)80%的学生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2分。

(2)80%的小学生、师范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2分;50%的学生能正确书写,1分。

C3

20

C3.1 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

(2)各出版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责任制,扣0.2分。

(3)各出版单位采取了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局

铜陵日报社

市新闻出版局

C3.2 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3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1分。

C3.3 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6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C3.4 内文要求规范。5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C3.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C

100

C4

20

C4.1 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定健全,严格管理。4分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1分。

(2)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责任制,扣0.2分。

(3)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采取了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局

市广电局

市语委办

市电视台

C4.2 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3分

(1)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1分。

C4.3 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6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C4.4 字幕用字规范。5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C4.5 广告用字符合规范。2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

C5

20

C5.1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1)商业、邮政、电信、文化、交通、铁路、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1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1分;任一部门没有领导分管,扣0.2分。

(3)上述部门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C5.2 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4分

(1)上述人员了解过国家广告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员能区分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自觉使用规范字,1分。

(3)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市、区(县)语委办

C5.3 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字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4分

(1)用字符合要求,2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手写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1分。

(2)汉语拼音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1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

(3)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1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

市、区(县)语委办

市、区(县)工商局

市市容局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标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C

100

C5

20

C5.4 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标志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分

(1)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的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2)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示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市市容局

C5.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4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

市、区(县)语委

市、区(县)工商局

市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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