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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推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2003〕1号)和《铜陵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2008-2010年)》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提高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意识和水平,确保通过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对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到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二、评估范围和重点

  (一)根据省评估标准,我市作为二类城市,接受省级评估范围为城区部分;铜陵县作为三类城市,由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2009年底前完成达标验收。因此,确定本次我市评估范围包括市直各单位、铜陵县、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和开发区。评估的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教育、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二)市、县(区)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窗口单位为必查单位,其他部门和单位为抽查单位。

  (三)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高校师范类专业、职业学校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讲解员、导游员、营业员、话务员等)为重点抽查对象,其他人员为抽查对象。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一)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

  (二)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的制度建立、措施落实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讲解员等)的普通话水平。

  (三)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建立、措施落实,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

  四、实施步骤

  根据安徽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程序,我市城市语言文字迎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

  1.制定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方案,筹备召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动员大会和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培训会议。

  2.认真学习贯彻动员大会精神,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对照评估标准,精心规划部署,制定评估方案,分解评估任务。同时,各县区、各单位语委领导机构、业务指导机构、实施方案等材料于2009年6月底前报市语委办。

  3.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自查阶段:2009年7月至8月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及要求制定迎接评估工作方案,做到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到位。要以系统为单位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铜陵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逐项进行自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3.市评估办公室启动对党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主要行业从业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4.做好有关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市级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9月

  1.市评估办公室对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启动“铜陵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的评选。

  2.市评估领导小组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铜陵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的进行表扬鼓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影响全局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申请评估验收阶段:2009年10月

  市评估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向省语委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迎接省语委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五、责任分工

  (一)县、区语委办原则上设在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二)各党政机关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检查党政机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公安局政治部、武警支队政治部和军分区政治部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市、县区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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