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55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20号)精神,集中整治我市计划生育药械经营、流通、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铜陵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性功能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种类。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针对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计划生育药械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的市场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我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进一步规范具有经营计划生育药械合法资格的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严格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切实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及虚假广告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经营、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经营、使用活动,提高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监管能力。
(五)进一步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诚信度。
(六)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依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