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8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下同),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理员制度,县、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