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县、区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窗口,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点。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备案、登记、合同签订、信息收集发布、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同时,要改进服务方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八)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商定,并在流转合同书中载明。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所得归流出土地的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侵占。流入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所得归流入主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措施
(九)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奖励制度。自2009年至2012年,对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2009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给予补助,以后年度据实安排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下发)。
(十)优先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流转土地在100亩以上,水面在5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参保对象,其参与保险20%的保险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十一)实行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对农业经营大户,实行小额贷款支持;对连片耕地、荒坡、荒滩、林地规模经营500亩以上、水面10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或业主用于添置和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经营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20号)要求,给予优先安排。
(十二)实行技术对口扶持。根据土地流入主体的要求,对流入耕地、荒坡、荒滩、林地500亩以上,水面10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或业主,由市、县、乡农业部门选派一名以上专业对口的农业技术人员,一对一地进行科技特派员指导服务,并优先推介上报财政扶持项目。对成绩显著的科技特派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实行常住人口属地管理。对经营耕地、荒坡、荒滩、林地在500亩以上,水面在1000亩以上的跨区域流转土地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